主旨:公告107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金」申請事宜。
依據:依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辦理。
公告事項:
一、申請資格與限制:
- 具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於修業年限內具有正式學籍之學生(不包括休學生、延畢生、退學生、學士後第二專長學位學程及研究所在職班學生)。
- 家庭年所得新臺幣70萬元以下、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低於新臺幣2萬元及擁有不動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幣650萬元之學生。
-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不得低於60分(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 教育部弱勢助學金本組僅就同學學籍狀態、學校成績及同學之申報家庭計列人口對象做初審(故暫不收受各類所得清單),本組將於收件截止後依規定報送教育部由該部轉請財政部統一進行財產所得門檻複審審查,複審結果將於11月中旬公布,終審比對結果將約於12月下旬公布,相關結果及資訊本組將於焦點新聞網頁公告及寄發同學校內電子郵件信箱(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系統亦可查詢),請自行留意。
二、申請時間:自民國107年9月5日至同年10月5日止。
三、申請流程:符合減免身分資格者,請於上開公告規定期間內,至本校弱勢學生助學金申請系統(網址https:// my.ntu.edu.tw/coloan/readme.aspx)內填寫資料後列印申請表並簽章,同時檢附下列相關應附文件,至本校生活輔導組或醫學院學務分處,辦理繳件或郵寄(未依期限內先於線上網路辦理、逾期未辦理紙本繳交收件或繳交紙本資料不完備,一律視為申請程序未完成不予受理)。
四、應附文件:
- 於本校弱勢學生助學申請系統線上弱勢助學申請書並簽章。
- 「申請時3個月內含完整詳細戶籍記事」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最新換發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1份(含父、母、或法定代理人、學生本人;本人已婚者加計配偶)。
- 如以電子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替代者,請加附以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查詢之電子戶籍謄本驗證無誤或戶口名簿紀錄查詢所載資料未異動等列印頁面才可使用,如無加附查驗文件者一律不受理)。
- 依據教育部規定恕不接受102年以前早期由戶政機關人工手寫之戶口名簿影本(因無完整詳細戶籍記事)。
五、補助金額:依其家庭年所得多寡給予助學金,補助級距分為5級,金額從新臺幣5,000元至16,500元不等,並於每學年度下學期優先於學雜費繳費單逕予扣減。
六、補助範圍:
- 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但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 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者外,不得重複申領。
-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費、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如低於本計畫補助標準,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數額。
- 已申請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 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之助學金之核發方式:
-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學生未完成下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但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 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或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七、其他補助相關規定及未盡事宜請參閱本校生活輔導組網頁(網址-https://goo.gl/tMpkpZ)及教育部訂頒大專校院弱勢助學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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